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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18:29:42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债券代码:127096 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 9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宥融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60,36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2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60,023,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7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33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1,74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8,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338,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3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8%;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5173%;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713%;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3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1%;
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9%;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8.3570%;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98%;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3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0%;
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9%;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5287%;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98%;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3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38%;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0%;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5173%;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713%;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40%;
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9%;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5287%;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98%;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3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7%;
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71%;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142%;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743%;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3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12%;
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9%;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768%;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98%;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3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12%;
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9%;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768%;反对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98%;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31,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10%;
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60%;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2540%;反对 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713%;弃权 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74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32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00%;
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71%;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1624%;反对 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5743%;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3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金晶、丁宇宇。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晶律师和丁宇宇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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