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16:28:26
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3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1、2025年4月21日,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厚普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低温”)等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总额度。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预计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含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前述期限内,实际担保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光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310121250624476),为厚普低温与成都银行发生的债务关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嘉绮瑞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绮瑞”)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授信种类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用品种)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总额度,嘉绮瑞的其他股东将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301202500000262),与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嘉绮瑞签订《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成担司信字
关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和反担保。嘉绮瑞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反担保措施。
二、本次担保前后情况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股 被担保方最近一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
比例 期资产负债率 保方的担保余额 保方的担保余额
公司 嘉绮瑞 69% 34.85% 1,200 万元 3,200 万元
公司 厚普低温 100% 85.31% 1,300 万元 1,800 万元
注:上表“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指2024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四川省嘉绮瑞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5644749220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0-11-18
注册地址:成都市新都高新技术产业园旺隆路55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杨
注册资本:1,294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航空零部件、模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的技术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商品进出口业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69%,成都德昇领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0%,北京同盛创优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1%。
财务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7,415.80万元、负债总额6,068.63万元、净资产11,347.17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 4,771.20万元、利润总额-3,837.37万元、净利润-3,782.98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5年3月31日:资产总额17,306.79万元、负债总额5,590.71万元、净资产11,716.09万元;2025年一季度营业收入1,772.44万元、利润总额373.52万元、净利润368.92万元(未经审计)。
经查询,嘉绮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成都厚普低温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79693439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08-10-24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 360 号
法定代表人:李嘉宇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低温液体输送管道、液氮低温制冷设备、储存设备与配件以及空分配套设备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电力控制设备、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五金交电、机械工具设备、结构件、标准件;空分设备与低温液体设备、管道、阀门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燃气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 100%。
财务情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7,409.34 万元、负债总额 6,320.66 万
元、净资产 1,088.68 万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 3,170.02 万元、利润总额-451.01 万元、净利
润-451.01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8,896.53 万元、负债总额 7,839.73 万元、净资产
1,056.80 万元;2025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553.24 万元、利润总额-31.88 万元、净利润-31.88 万
元(未经审计)。
经查询,厚普低温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310121250624476)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1、保证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债权是指自2025年6月24日至2028年6月23日期间因乙方向主合同债务人发放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汇票承兑、票据贴现、商票保融、押汇、保理、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等各类银行业务。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额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査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其中债权本金限额为折合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2、保证方式
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之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4、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融,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7301202500000262)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保证人: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主合同项下债务人
四川省嘉绮瑞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5、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4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
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为限。
(三)《最高额信用反担保合同》(编号:成担司信字2551051号)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甲方):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反担保人(乙方):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丙方):四川省嘉绮瑞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根据丙方申请,甲方决定为丙方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的债务(包括借款或承兑汇票、保函等)提供保证担保,签订《委托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成担司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