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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4 21:32:31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5-032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份。
(一)回购资金总额: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10,530 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上限为 5 元/股,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三)回购数量:假设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530 万
元、回购价格上限 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106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5%;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20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公司采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五)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六)回购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七)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减持股份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因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无法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授予
或转让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6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现将本次回购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前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基础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6 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调整,则本回购方案将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四)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上限为 5 元/股,不
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价、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10,530 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回购的资金为准。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2、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假设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53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106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5%;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2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除权事项,自股价除权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
10,530 万元的,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止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6,000 万元的情况下,如公司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止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止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0,530 万元、回购价格上
限 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106 万股,约
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5%;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5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200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3%,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 锁定,以目前公司股本结构为基数,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 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类别 回购前 回购后(回购上限) 回购后(回购下限)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有限
售条 612,609,558 21.70% 633,669,558 22.45% 624,609,558 22.13%

无限
售条 2,210,479,088 78.30% 2,189,419,088 77.55% 2,198,479,088 77.87%

股份 2,823,088,646 100% 2,823,088,646 100% 2,823,088,646 100%
总数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 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 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债务履 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公司合并报表层面
的总资产为 55.21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2.90 亿元,货币资金为 5.72 亿元。假设本次回购按回购资
金总额上限 10,530 万元计算,按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的 1.91%、占公司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20%、占公司货币资金的18.4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管理层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事宜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公司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6 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股份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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