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公告时间:2025-06-24 17:57:56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5)270053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瑞茂通”或“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众环审字
(2025)2700257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5 年 5 月 27 日,贵所出具了上证公函【2025】0662 号《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以对瑞茂通相关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为依据,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问题 1:关于应收账款与主要客户。
年报披露,公司应收账款期末净额 119.09 亿元,同比增长 12.96%,占总资产比例达 38.14%,本期计
提减值损失 0.028 亿元。根据半年报监管工作函回函,公司应收账款前十大欠款方中均为民营贸易类公司,注册资本均在 3000 万元以下,而公司主要客户多为国企和外企,应收账款主要欠款方与主要客户存在较大差异。
请公司:(1)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前十大欠款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销售额、期末余额、账龄、坏账计提情况等,核实欠款方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公司与相关贸易类公司开展业务的背景及必要性,并说明欠款方规模与开展业务规模及赊销金额是否相匹配;(2)补充披露前十大客户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交易内容、销售额等,并说明与应收账款前十大欠款方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公司经营及主要客户回款情况,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背景下,坏账计提金额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应收账款前十大欠款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销售额、期末余额、账龄、坏账计提情况等,核实欠款方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公司与相关贸易类公司开展业务的背景及必要性,并说明欠款方规模与开展业务规模及赊销金额是否相匹配;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账款前十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是否
存在
坏 关联
序 客户名称 注册资 成立时 交易内 销售额 期末余 账龄 账 关系
号 本 间 容 额 准 或其
备 他利
益安
排
浙江正希贸易有 煤炭货 0-6个
1 1000万 2024/5/11 57,147.94 40,321.31 16.13 否
限公司 款等 月
河南省标首实业 煤炭货 0-6个
2 2000万 2021/4/2 82,131.95 38,127.81 15.25 否
有限公司 款等 月
烟台明盛能源有 煤炭货 0-6个
3 1500万 2020/8/5 128,886.10 35,601.40 14.24 否
限公司 款等 月
江苏诚晟能源有 煤炭货 0-6个
4 1000万 2024/5/27 41,793.32 32,771.15 13.11 否
限公司 款等 月
嘉兴裕腾贸易有 煤炭货 0-6个
5 3000万 2023/3/31 146,163.44 32,667.96 13.07 否
限公司 款等 月
烟台启晨商贸有 煤炭货 0-6个
6 1000万 2020/5/19 101,650.64 32,572.20 13.03 否
限公司 款等 月
南通昊锐能源有 煤炭货 0-6个
7 1000万 2024/3/5 75,265.76 31,937.85 12.78 否
限公司 款等 月
浙江益凯贸易有 煤炭货 0-6个
8 1000万 2021/6/2 72,975.69 31,402.91 12.56 否
限公司 款等 月
鹤壁市申恒商贸 煤炭货 0-6个
9 500万 2016/5/19 60,867.98 31,257.27 12.50 否
有限公司 款等 月
河南通铭福物资 煤炭货 0-6个
10 2000万 2024/1/2 59,809.56 30,654.72 12.26 否
贸易有限公司 款等 月
注:上表中销售额系公司及子公司与前十大欠款方的贸易总额。
供应链运营管理业务流程:
如上所示,煤炭业务从生产到销售的过程中涉及环节较多,如采购、运输、仓储、通关、销售、回款等环节,通常需要有区域优势或环节优势的贸易类公司参与其中。
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因长期协议的签订、下游客户的要求、上下游客户的地域限制等因素,通常出现上游采购和下游销售签约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需要两家以上瑞茂通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贸易类公司等参与具体每笔业务的情形。例如:公司从境外进口一船动力煤,业务链条:外商=>公司境外子公司=>联营企业 1=>贸易类公司 1=>公司境内子公司 1=>贸易类公司 2=>联营企业 2=>公司境内子公司 2=>终端客户。在上述业务中,公司境外子公司负责与外商对接采购货物;联营企业 1 提供信用额度支持;贸易类公司 1 沟通港口协调事宜;公司境内子公司 1 负责货物流转的监督,加强回款控制,减少业务风险;贸易类公司 2 提供催收回款服务;联营企业 2 提供卸货服务及资源协调;公司境内子公司 2 为国内终端客户立户主体与终端客户签署销售合同。如上述业务,公司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各联营企业利用自身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及资源优势为公司提供信用额度支持、资源、通关、运输监管等方面的服务;贸易类公司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或环节优势提供资源采购、销售渠道拓展、仓储管理、卸货、催收回款等服务;以贸易形式加入公司业务链条。公司在财务核算过程中,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不同业务模式下,确保至多由一家瑞茂通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例如上述业务链条中公司境内子公司 2 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业务链条中其他瑞茂通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如公司境外子公司和公司境内子公司 1 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对上述贸易类公司主要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具体每笔业务瑞茂通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主体,如公司境外子公司、公司境内子公司 1、公司境内子公司 2 会依据业务全款确认应收账款。
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公司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将对同一贸易类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抵消;不同的贸易类公司因法人主体不同债权债务无法抵消,例如上述业务链条中,公司境内子公司 1 对贸易类公司 2 确认应收账款,
公司境内子公司 1 对贸易类公司 1 确认应付账款,在进行往来抵消时,由于贸易类公司 1 和
贸易类公司 2 并非同一法人主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