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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尼电子: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4 16:45:40

证券代码:301189 证券简称:奥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尼电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
2、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为深圳奥信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信通”)、深圳前海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鑫投资”)、深圳前海中泰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兴投资”)、吴世杰、吴斌、吴承辉,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73,7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3353%,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 70,8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886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一)(原定
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6 月 28 日,鉴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为非交易日,故将上
市流通日顺延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限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82 号)同意注册,本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84,896,465股,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 114,896,46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84,896,465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73.889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0,000,000 股,占公司
发行后总股本 26.1105%。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66.18 元/股,触发承诺履行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奥信通,实际控制人吴世杰、吴斌、吴承辉,5%以上股东汇鑫投资、富兴投资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的数
量为 1,547,929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3472%,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年 6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 11,176,465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9.7274%,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公司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000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该部分新增股份于2025 年4月 8 日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 114,896,465 股增至 116,396,465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等文件,本次解除限售股股东的履行承诺情况如下:
(一)奥信通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的限售及减持另有规定的,本公司亦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二)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的限售及减持另有规定的,本人亦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三)汇鑫投资、富兴投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相应调整发行价。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的限售及减持另有规定的,本企业亦将遵守该等规定。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
(四)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奥信通、汇鑫投资、富兴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将遵守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五)奥信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企业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予发行人。
5、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六)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未在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2、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3、本人承诺,不在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近似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予发行人。
6、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七)奥信通、吴世杰、吴斌、吴承辉关于分红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本人/本企业承诺根据《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本企业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在该等事实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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