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百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20:09:33
证券代码:301041 证券简称:金百泽 公告编号:2025-032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23 日(周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3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中康路新一代产业园 1 栋 15 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武守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2,096,5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的 39.94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 41,813,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7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8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32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5,03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9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8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56,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9%;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9%;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3723%;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5%;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49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56,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9%;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9%;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3723%;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5%;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55,6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3%;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9%;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7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3517%;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5%;弃权 7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9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56,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79%;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9%;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3723%;反对 6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85%;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5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1%;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7%;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8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3742%;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6%;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关联股东)的 97.1656%;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关联股东)的 1.3477%;弃权 7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关联股东)的 1.4868%。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6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1656%;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7%;弃权 7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6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46,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4%;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3%;弃权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7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1862%;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7%;弃权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6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53,2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6%;反对 6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3%;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7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3065%;反对 6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3%;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2%。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947,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5%;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3%;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7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2032%;反对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7%;弃权 7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2%。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所有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林青松律师、李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