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网壹创: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9:26:13
证券代码:300792 证券简称:壹网壹创 公告编号:2025-059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张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张帆,系持有公司 17,493,8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3831%)的 5%
以上股东,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减持股份,当日持股比例触及 1%整数倍,未及
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迟至 2025 年 4 月 7 日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股东本次未及时公告事项主要受新老规则划断理解不到位所致。
股东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披露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25 年 1 月 1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员发布【2025】1 号公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2025 年 1
月 14 日,股东减持触及 1%整数倍未及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迟至 2025 年 4 月 7
日披露相关情况,主要系股东对于减持预披露至减持完成期间发生的规则变化未能理解到位所致。除上述原因外,股东不存在其他主观原因。
2、股东对本次《警示函》涉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将严格遵照浙江证监局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化学习,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间节点向监管部门提交专项整改报告。
公司亦将敦促相关股东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勤勉尽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努力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