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辰药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8:06:41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28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986,000 股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
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86,000 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62%。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3、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8 月 17 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
宜,实际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9 万股限制性股票。
6、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7、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完成了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事宜,实际向 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3 万股限制性股票。
8、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9、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4,9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该部分股份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注销。
10、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11、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批次 授予日 授予登记日 授予 授予价格 授予股
期 人数 票数量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8 月 16 日 2023 年 9 月 21 人 17.03 元/股 249 万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21 日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2024 年 7 月 16 日 2024 年 9 月 13 人 16.73 元/股 53 万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4 日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3 年 9 月 21 日,第二个限
售期将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4 年 9 月 4 日,第一个限
售期将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届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自首次授
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
解除限售期 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所述情形,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足解除限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述情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长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 率为 37%,不低于 30%,首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
表所示: 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公司层面解除限
售比例为 100%。
首次授予部分第 公司 2024 年度需达到以下两个条件 注: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剔
二个解除限售 之一:①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当
期、预留授予部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
分第一个解除限 ②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 用,并剔除商誉减值的影
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