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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3 16:51:24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规划和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战略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一般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投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融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融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及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事项进行决策管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和监督评价;
(二)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和监督评价;
(三) 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四) 审议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方案;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事项是指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投资
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一般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为委员内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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