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3 16:23:31
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25-043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河北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三棵树”)、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三棵树”)。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河北三棵树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500万元、10,000万元,为安徽三棵树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9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河北三棵树、安徽三棵树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3,447.38万元、人民币45,684.05万元(以上担保余额数据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特别风险提示: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一、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0日,公司与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国路支行(以下简称“邯郸银行”)签署了《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为河北三棵树提供人民币13,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安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河北三棵树提供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公司与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下简称“明光农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安徽三棵树提供人民币4,9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业务为前期合作业务的延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16 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向相关金融机构或融资机构平台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5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95 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均在预计额度内,无需单独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河北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MA09W8N67Y
成立时间:2018 年 3 月 20 日
注册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经济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兴酉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对水性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新材料、胶粘剂;纸质、金属、塑料、木制包装容器生产、销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直接持有其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河北三棵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1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41,779.72 144,858.58
总负债 90,323.43 92,136.49
净资产 51,456.28 52,722.08
2024 年度 2025 年 1-3 月份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78,819.76 11,820.25
净利润 9,441.91 1,266.33
(二)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RAMDL4J
成立时间:2017 年 11 月 30 日
注册地址:明光市化工集中区经四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郭铛
注册资本:人民币 31,000 万元
经营范围: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新材料、胶粘剂、及其他化工产品、包装物生产、销售;环保型微薄木装饰贴面板、人造板、硅酸钙板纤维水泥板装饰贴面板,地板,木制品、家具、厨具及其他装饰材料,其他木制品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家居用品设计,装饰装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装修五金配件销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直接持有其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安徽三棵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59,942.13 273,983.73
总负债 159,456.98 166,477.43
净资产 100,485.15 107,506.30
2024 年度 2025 年 1-3 月份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10,105.63 35,066.59
1 本公告内表格数据尾差系四舍五入造成。
净利润 18,510.34 7,021.16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邯郸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保证合同》
保证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国路支行
债务人:河北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1、在有多项债权或循环使用资金的情况下,各方同意将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额本金余额约定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所约定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发生多项债权扣减已归还部分的剩余金额,而非实际发生各单项债权之和。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一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审计费、查询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它因被担保债务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保证期间: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2、债权人终止、解除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以及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终止、解除全部或部分主合同以及宣布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4、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金额: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安分行
债务人:河北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金额:人民币壹亿元。
(三)公司与明光农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乙方):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甲方):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债务人:安徽三棵树涂料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债务人和甲方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
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