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匹狼:七匹狼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6-20 20:50:05
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名称:七匹狼 公告编号:2025-047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最新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中取消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监事的职责由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替
代,“股东大会”全部更名为“股东会”,“经理”全部更名为“总经理”。其他修订的具体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 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2001]28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体股[2001]28 号”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 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50000100000338。 91350000611520128M。
第八条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
押权的标的。 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