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0 20:17:02
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除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董事会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指引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履行的其他职责以及应作出的其他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过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该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第八条规定的勤勉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室
会议,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
言慎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应予回避。
第五章 离 职
第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期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六章 参会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
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公司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七章 关于独立董事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
告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八章 关于董事长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
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
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包括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
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包括授权)范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