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网壹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0 20:13:54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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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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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133号
致: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
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2025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
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通过内部公开方式公布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6 月 8 日,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电话、
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通过内部公开方式公布了《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6 月 8 日,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
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
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杭州壹网壹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批准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七)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出具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八)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和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激励对象分别出具的声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杭州壹网壹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 年6 月 20 日。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是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区间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一)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