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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欧家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0 20:06:19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或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
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1、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2、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及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
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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