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锦江酒店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公告时间:2025-06-20 19:53:58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且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第 3.10(2)条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
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的成员:(1)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2)其不再享有该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公司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室、财务部为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审计与风控方面的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执行情况反馈等。法务合规部为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合规方面的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合规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董事会秘书室为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事宜。其他职能部门需对上述事项予以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的制定,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担任公司及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2)涉及重要
判断的地方;(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规定。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该等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及其他相关事宜;检讨公司及其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风险管理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在
保密情况下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七)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八)制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政策,具体起草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九)审议风险控制策略和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案;
(十)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十二)审议风险控制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等;
(十三)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十四)审议公司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报告等事项;
(十五)负责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
(十六)督导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十七)指导、监督公司合规管理工作;
(十八)审议合规专题报告,按需报董事会;
(十九)审议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二十)审议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二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六)审议公司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报告;
(七)审议合规专题报告,按需报董事会;
(八)审议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能;
(九)审议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如发生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时;
(三)公司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时;
(四)公司因披露财务信息、内控制度执行等情况受到上级监管部门处罚时;
(五)公司业务、流程存在重大风险时;
(六)公司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室、财务部、法务合规部负责做好审计、
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八)公司合规制度的相关材料;
(九)公司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报告的相关文件;
(十)合规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
(十一)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材料进行
审议,并可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深入讨论,审议及讨论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
(六)公司合规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七)公司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报告是否全面真实、科学可行;
(八)合规专题报告是否涉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是否需报董事会审议,相应处置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全面可执行;
(九)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议程应得到审计、风控与合规委员会主任
委员的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