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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18:48:17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47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5 年 6 月 24 日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及占比:22,889,350 股,占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 725,488,257 股的 3.16%。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61 元/股。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30 人。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新锦动力”)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3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0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丹作
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5 年 3 月 14 日至 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邮件或书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 年 3 月 28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4)。
(四)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6)。
(五)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日:2025 年 5 月 23 日。
(三)首次授予价格:1.61 元/股。
(四)首次授予登记人数:30 人。
(五)首次授予登记数量:22,889,350 股,占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 725,488,257股的 3.16%。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序 获授第一类限 占首次授予第 占首次授予日
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一类限制性股 公司股本总额
(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1 吴文浩 董事、副总经理 25.00 1.09% 0.03%
2 杨永 董事 100.00 4.37% 0.14%
3 刘会增 副总经理 100.00 4.37% 0.14%
4 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27 2,063.9350 90.17% 2.84%
人)
合计 2,288.9350 100.00% 3.1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情况: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营业收入较 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营业收入较 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或者 2025
年、2026 年营业收入均值较 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1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2025、2026 年营业收入均值=(2025 年营业收入+2026 年营业收入)/2。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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