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06)
公告时间:2025-06-20 18:28:25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按照执行权限履行如下程序:
董事会确定设立单独项目组实施募投项目:由项目组中负责采购的人员填写采购付款单,负责项目实施的部门会签,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批准。
以上的具体审批按公司审批职责权限进行。
每月结束后三天内,财务部门将该月度募集资金支付情况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是否符合募集资金文件披露的使用计划,如有差异,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必要的程序。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得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
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