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0 18:22:34
证券代码:871478 证券简称:巨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
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等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确定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和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和本制度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
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不利于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
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出具的专项说明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对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
示,对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并公告: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 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二)项情形的;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北交所制
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做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明确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及临时公
告格式予以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应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