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宏股份: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0 18:20:20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且不能为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为实现对外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调查,委员会需完成以下工作:研究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非审计类服务);每年向审计机构索取材料,了解审计机构就保持其独立性以及在监督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就更换审计机构合伙人及职员的规定;每年至少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外部审计机构一次,以讨论与审计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审计工作产生的事宜以及审计机构提出的其他事项;
3. 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
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4.指导及监察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5.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
6.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委员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规定。
就上述第(三)项而言,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并监督公司财务报告、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1.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系统及风险管理制度。
2.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
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3.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及其他相关事宜;检讨公司及其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4.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 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风险管理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5.确保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是否有效;
6.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在保密情况下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五)负责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3.担任公司及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
(六)就上述事宜及其他《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第D.3.3 条守则条文(及其不时修订的条文)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就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向董事会汇报,除非受到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七)负责监督及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架构、制度包括:
1.制定及检讨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3.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4.制定、检讨及监察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及
5.检讨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中《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八)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