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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20 18:20:20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6 号文批准,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6 号文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00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00
万股,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 万股,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1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
监会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 会备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经香港联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交所”)批准,在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 所”)批准,在香港发行 67,910,000 股境外
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前述 H 股于 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前述 H
【】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股于2025年5月27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元。 450,405,288 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
3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新增此条款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
5 式。 的形式。
第二十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假设超额配售前未获行使),公司 股后,公司总股本为 450,405,288 股,均为
6 总股本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 股 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 382,495,288 股,
普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 占公司总股本的 84.92% ;H 股普通股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9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8%。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7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并在符合香港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
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9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二)要约方式; 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10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前提是公司收购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 公司股份符合香港相关法律法规、《香港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 上市规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式进行。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 员会颁布《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 则》的规定。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11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适用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适用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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