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苏豪弘业公司章程(2025年拟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0 18:03:04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SOHO HOLLY CORPORATION
公司章程
(2025 年修订)
二 〇 二 五 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公司党委......3
第四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2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5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21
第一节 董事......21
第二节 董事会......23
第三节 独立董事......27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9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6
第一节 通知......36
第二节 公告......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1
第十二章 附则......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原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改制组建,经江苏省体制改革委员会苏体改生[1994]280号文件批准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1347643058。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八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3500 万股,于 1997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SOHO HOLLY CORPORATION。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邮政编码:21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7675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调整产品结构,
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努力发展名优出口产品,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实现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外贸企业为龙头,出口生产企业为基础的出口生产、经营体系,把公司办成集团化、国际化、实业化的经济实体,使全体股东获取良好的收益。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成品油批发;原油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煤炭及制品销售;木材销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住房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安防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汽车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党委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中共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至 2 名,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按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
免。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
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八)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
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5217 万
股;出资方式为:以经评估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折价入股;出资时间为 1994 年 6 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 2467675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