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众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9 21:14:49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5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坚持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敦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变动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高层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