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众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9 21:15:41
证券代码:873690 证券简称:捷众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8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
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 6 号》)以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应按照《监管指引 6 号》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和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三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
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
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 露后的 10 个交易
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
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