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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9 21:00:36

证券代码:002886 证券简称:沃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桥投资”)持有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 37,490,00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4.24%)。银桥投资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部分员工设立的持股平台,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一致行
动人关系。银桥投资自本公告披露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7
月 1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855,496 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增发股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授予登记或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或减持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宪女士、何征先生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35,779,00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59%,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承诺,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于虹女士、张尊昌先生、邓健岩先生通过银桥投资间接分别持有公司股
份 513,664 股、513,664 股、683,66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20%、0.20%、0.26%,
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于虹女士、张尊昌先生、邓健岩先生分别减持不超过 256,832 股、256,832 股、341,83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10%、0.10%、0.13%),即合计减持不超过 855,49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公司近日收到银桥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银桥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37,490,00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24%。银桥投资股东及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名称 职务/关系 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 占公司
公司股份数(股) 总股本比例
1 吴宪、何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35,779,009 13.59%

2 于虹 员工 513,664 0.20%
3 张尊昌 已退休 513,664 0.20%
4 邓健岩 员工 683,664 0.26%
合计 37,490,001 14.24%
注 1:于虹女士于 2024 年 5 月任期满离任董事职务,不再担任公司董监高。
注 2:张尊昌先生于 2024 年 5 月任期满离任监事职务并退休,且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
务。
注 3:邓健岩先生于 2024 年 5 月任期满离任高管职务,不再担任公司董监高。
注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本次减持主要基于银桥投资部分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7
月 1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该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4、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银桥投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855,496 股(即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增发股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授予登记或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或减持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银桥投资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如下表所示:
通过银桥投资 本次拟减持 拟减持数量
序号 名称 职务/关系 间接持有公司 公司股份不 占
股份数(股) 超 公司总股本
过(股) 比例
1 吴宪、何 控股股东、 35,779,009 0 0
征 实际控制人
2 于虹 员工 513,664 256,832 0.10%
3 张尊昌 已退休 513,664 256,832 0.10%
4 邓健岩 员工 683,664 341,832 0.13%
合计 37,490,001 855,496 0.33%
注:具体减持情况以实际交易情况为准。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
三、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吴宪女士、何征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或“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5)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2)项承诺之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银桥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于虹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 25%,每年转让的本人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3)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4)分别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和荣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6)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2)、(3)项承诺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张尊昌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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