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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9 20:00:44

证券代码:300748 证券简称:金力永磁 公告编号:2025-039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将优化目前的治理结构,拟对《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
下: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类
(2025 年 3 月) (2025 年 6 月) 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修改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订本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会通过制订本
程。 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修改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利。 修改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 新增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国务院证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督管理
机构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机构等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A 股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A 股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A 股股票在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A 股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转让。
修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票应当载明 公司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
如下事项: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司股票
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二)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
(三)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 间;
数; 修改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
(四)股票的编号; 数;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四)《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的 H 股,可以按照香港法律、香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
港联交所的要求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 编号。
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
生形式。 公司发行的 H 股,可以按照香港法律、香

港联交所的要求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
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
生形式。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
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 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 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
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 式加盖印章后生效。股票采用纸面形式
的,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 修改
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
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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