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锴威特: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9 18:52:44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 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有关规定及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
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 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
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暂缓适
用或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
第十九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
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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