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宸展光电: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9 17:05:50

证券代码:003019 证券简称:宸展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5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 4月 29 日
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5年 6月 24 日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48.15万股
4、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16元/股
5、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36人
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郭
莉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 年 4 月 3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2 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意见。2024 年 5 月14 日,公司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四)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宸展光电(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24年 7月 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2024年7月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4年 7月 23 日。
(七)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 4月 29 日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148.15万股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16元/股
(四)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36人
(五)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授予登记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予时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148.15 19.21% 0.85%
骨干(36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48.15 19.21% 0.8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
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至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A(亿元)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年 22.6800 25.20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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