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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控股: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9 17:03: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988 号
致: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控股”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傅剑、赵航参加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立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立方控股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立方控股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14:30;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 9 号翰都国际 2 号楼。经本所律师
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8 日 15:00—2025 年 6 月 19
日 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1、 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8,77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302%。
结合中国结算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3,694,30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868%。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中国结算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62,464,304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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