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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9 16:38:28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5-033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039,718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1.67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139,138,486 股×1.67 元÷10 股=23,236,127.16 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23,236,127.16 元÷140,178,204 股×10 股=1.65761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657613 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1.67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不
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分红不影响公司总股本的变动。
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总额由于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公司拟以每股分配比例不变为原则,相应调整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 1,039,718 股,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公司总股本为139,138,486 股。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此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会通过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1,039,718 股后的 139,138,4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67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503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
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34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67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 月
2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55 江苏长顺集团有限公司
2 08*****005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
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8*****338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
昕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8*****250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
区创丰昕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6 月 17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6 月
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公司相关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作出相关的减持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若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相关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承诺履行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25.08 元/股。
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
10 股=23,236,127.162 元÷140,178,204 股×10 股=1.65761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
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657613 元/股。
3、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42),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 24.83 元/股。
4、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
咨询联系人:顾倩、张丽
咨询电话:0512-35003559
咨询邮箱:ir.db@chchem.com.cn
八、备查文件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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