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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分红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8 20:44:38

分红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
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派发股票股利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一般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盈利状况、现金流以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对于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预案中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事项。
如公司当年度盈利并达到现金分红条件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
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
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九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
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
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以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准。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年度盈利但该年度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因特殊情况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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