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8 17:18:45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5-039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展期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事项概述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经营发展,公司为广泰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广泰源少数股东杨家军先生对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广泰源以其持有的位于大连市金洲区七顶山街道陆海村王家崴子 80 号的土地房产作为抵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2)。
上述广泰源综合授信将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到期。因广泰源经营资金周转所
需,广泰源拟就上述贷款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六个月,公司为本次贷款展期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广泰源少数股东杨家军先生继续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街道七顶山村
3、法定代表人:杨家军
4、注册资本:3,7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筑 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工程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 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 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 资未上市企业),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关系: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广泰源51%股份。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数据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44,565.33 42,972.70
负债总额 33,683.71 32,989.37
净资产 10,881.62 9,983.33
财务数据 2024年 2025年1-3月
营业收入 8,759.01 1,282.68
净利润 -6,567.65 -892.29
三、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一)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1.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3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方式确定的额度: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1.4本条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
1.5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二)保证范围
2.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三)保证方式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 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4.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4.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展期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提高经营稳定性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泰源申请银行贷款展期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泰源申请的贷款展期业务,展期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由公司为广泰源本次贷款展期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含对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9,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7,206.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418.45%;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0%,不存在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拟与广泰源、中信银行签订的《贷款展期合同》;
2、公司拟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拟与杨家军签订的《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