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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思特: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8 17:12:02

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5-036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性要求,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拟将“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电镀加工;真空镀膜加工;喷涂加工;机械设备研发;再生资源销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变更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的研发;磁性材料的生产;磁性材料的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电镀加工;真空镀膜加工;喷涂加工;机械设备研发;再生资源销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并同步对《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并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等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负责人(即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人(即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工程 项目:货物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的研发;磁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稀 性材料的生产;磁性材料的销售;其他电子器土功能材料销售;电镀加工;真空镀膜加工; 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喷涂加工;机械设备研发;再生资源销售。许 技术研发;稀土功能材料销售;电镀加工;真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 空镀膜加工;喷涂加工;机械设备研发;再生
务。 资源销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计凭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行政法规的规定。
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 法权利。
法权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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