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颀中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18 16:24:0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颀中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颀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5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2.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8,737.3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3,262.6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了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27694 号)。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杨宗铭先生近日向董事会提议使用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总经理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2025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会议,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根据《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上述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三、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由总经理杨宗铭先生提议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5 年 6 月 18 日~2026 年 6 月 17 日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5/6/18,由总经理杨宗铭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7,500 万元~15,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其他: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

回购价格上限 16.61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用途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451.54 万股~903.07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 0.38%~0.76%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
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为充分激发员工积极性,持续建立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回购公司已经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
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
元(含)。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6.61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903.07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0.76%;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7,5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16.61 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51.54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0.38%。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万 占公司总股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
股) 本比例(%) (万元) 限
用于员工 自 公 司 董 事
持股计划 会 审 议 通 过
或股权激 451.54~903.07 0.38~0.76 7,500~15,000 回 购 方 案 之
励 日起 12 个月

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6.61 元/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及中信银行提供的股票回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回购后 回购后
股份类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别 计算) 计算)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 (%)
有限售
条件流 823,156,165 69.23 827,671,517 69.61 832,186,869 69.99
通股份
无限售
条件流 365,881,123 30.77 361,365,771 30.39 356,850,419 30.01
通股份
股份总 1,189,037,288 100.00 1,189,037,288 100.00 1,189,037,288 100.00

注 1:以上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注 2:以上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6,921,485,746.87 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048,190,409.55 元,流动资产 2,190,362,208.87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5,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2.17%、2.48%、6.85%。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
2、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12.62%,本次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自有资金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紧密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4、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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