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7 20:37:55
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
(五)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可酌情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应当在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酌情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