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告时间:2025-06-17 20:33:46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证券代码:30070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 年 6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6
(二)激励方式、来源及数量......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 8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4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5 (一)对聚灿光电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15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6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6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 17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18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9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
查意见...... 19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20
(十一)其他...... 20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21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2
(一)备查文件...... 22
(二)咨询方式...... 22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聚灿光电:指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聚灿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
足相应的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8. 归属: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9.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
足的获益条件。
10.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5. 《自律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16. 《公司章程》:指《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9.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聚灿光电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聚灿光电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聚灿光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聚灿光电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聚灿光电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 252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部分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主要系公司中国台湾地区激励对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将该中国台湾地区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能进一步推进公司多元化团队的建设,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中国台湾地区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地区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
1 徐桦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2.00% 0.03%
2 曹玉飞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20.00 2.00% 0.03%
3 郭金辉 中国 副总经理 20.00 2.00% 0.03%
4 徐志军 中国 副总经理 20.00 2.00% 0.03%
5 陆叶 中国 财务总监、董事 20.00 2.00% 0.03%
会秘书
6 吴霁圃 中国台湾地区 核心骨干 15.00 1.50% 0.02%
7 沈圻 中国台湾地区 核心骨干 12.00 1.20% 0.02%
8 林伟诚 中国台湾地区 核心骨干 8.00 0.80% 0.01%
9 柯荣庆 中国台湾地区 核心骨干 6.00 0.60% 0.01%
其他核心骨干(243 人) 663.50 66.35% 0.98%
首次授予合计(252 人) 804.50 80.45% 1.18%
预留部分 195.50 19.55% 0.29%
合计 1,000.00 100.00% 1.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