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7 19:29:47
证券代码:301603 证券简称:乔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9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等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数控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并成为公司主要运营基地,故公司决定将住所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麦元村园华路103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1、部分“监事会”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定,制订本章程。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麦元
路632号101室 村园华路103号 邮编:523579
邮政编码:523558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票应当具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 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
公司的股权结构。 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及依据本章程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