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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7 18:51:45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5-030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通过电话、口头、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通
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
2、本次监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在公司 4 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电子
通信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其中顾礼荣以电子通信方
式出席本次会议。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陈芸女士召集并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监事会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激励计划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可以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结合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能够有效确保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相关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
对公司拟定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审议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议案》
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公司拟将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增加为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连云港”),将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相应增加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工园北京路 20 号”和“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产业基地石化五道 18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由于增加的实施主体长华连云港系原实施主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
于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监事会认为:基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均有信息系统建设的实际需求及规划,公司将募投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增加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作为实施主体之一并同步增加相应实施地点,有利于全资子公司长华连云港的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实现募集资金的优化配置和项目效益的最大化,提高对股东的回报。
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议案获全票通过。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授权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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