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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创: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7 18:43:42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力合科创 公告编号:2025-033 号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500 万元,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力合科创有限公司出资500 万元,公司出资 9,500 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湖北省力合长江科技创新供应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基金规模为人民币 50,000 万元,后续不再进行扩募。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一)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机构类型:国有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MACAK5XD7W
成立日期:2023-02-23
法定代表人:谢勤
注册资本:2,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1 号,宏泰大厦 23 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湖北省财政厅
主要投资领域(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长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机构类型:国有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BP9XN64U
成立日期:2022-05-23
法定代表人:胡焱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武昌区中北路 227 号愿景广场二期 1 栋 2 层 71 号
控股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投资领域(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长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武汉光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机构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D8N71
成立日期:2017-12-25
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新城科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道高新大道 770 号光谷科
技大厦 A 座 10 层 1 号-3(自贸区武汉片区)
合伙人信息:武汉光谷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99.8%份额,武汉新城科创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0.2%份额。

主要投资领域(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
贷款等金融业务)。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武汉光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
基金名称:湖北省力合长江科技创新供应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规模:人民币 50,000 万元,本基金后续不进行扩募
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72118)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基金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1 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00 1%
2 湖北长江力合科创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00 1%
3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500 19%
4 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9,500 19%
5 长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
6 武汉光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0 40%
合 计 50,000 100%
投资方向:重点围绕光电子信息及生物医药等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
产业进行投资,致力于提升产业能级,培育新发展优势,促进形成优势产业集群。
出资进度:合伙企业设立后,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合伙企业的募
集资金进度,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分次缴付,其中首期出资为各合伙
人认缴出资额的 20%,后续实缴出资比例以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资金缴付通知内容
为准。除首期出资外,仅在合伙企业前一期已收到的实缴出资额中不低于 80%已
用于项目投资(包括已通过投决会的但尚未交割的项目)和/或支付合伙企业费
用时,基金管理人与各合伙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向各合伙人发出本次书面缴付出资通知。投资期过后,如有剩余未缴付出资,不再缴付;就不再缴付的出资,各合伙人同意采取减少认缴出资的方式予以处理。
存续期限: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 7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后首期出资缴付完成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不超过 2 次,每次可延长不超过 1 年。
退出机制:通过已投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并购或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管理费:投资期管理费=基金实缴出资×2%/年×51%(即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 1.02%/年);退出期管理费=基金已投资未退出项目本金×1.5%/年×51%(即基金已投资未退出项目本金的 0.765%/年)。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取。
执行合伙事务费:投资期执行合伙事务费=基金实缴出资×2%/年×49%(即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 0.98%/年);退出期执行合伙事务费=基金已投资未退出项目本金×1.5%/年×49%(即基金已投资未退出项目本金的 0.735%/年)。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长江力合科创有限公司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日常运营管理服务,收取执行合伙事务费。
产业基金延长期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及执行合伙事务费。
会计处理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
四、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和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力合创投推荐 3 名委员,长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推荐 1 名委员,武汉光谷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推荐 1 名委员;其中力合创投推荐 1 名委员担任投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投委会会议。
投委会通过召开投资项目评审会形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及退出决策。评审会议采用投票表决制,机制如下:项目单笔投资或退出本金金额≤3000 万元人民币,项目获三张及以上赞成票即为评审通过;项目单笔投资或退出本金金额>
3000 万元人民币,项目获四张及以上赞成票即为评审通过;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或退出的项目需要全票通过;否则均为不通过。
(二)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在执行合伙事务及为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包括其委派代表、设立的投委会和管理团队)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为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时:
(1)不得从事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合伙协议规定的行为;
(2)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的利益据为己有;
(3)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损害合伙企业和/或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应就其或其委派代表及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投委会的故意、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规章制度、《委托管理协议》(如有)和有关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2、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伙协议的规定,监督和检查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及为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的情况;
(4)合伙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它权利以及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3、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湖北长江力合科创有限公司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
(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
(2)实施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3)按照有限合伙人的要求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
(4)办理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登记等事宜,并根据
适用法律的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
(5)代表合伙企业处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事宜;
(6)办理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各类税费事宜;
(7)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
(8)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或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署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相关文件。
(三)收益分配机制
每一投资项目退出后,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应当在 60 日内,对该等退出项目的可分配收入进行分配,且分配完成后普通合伙人应积极配合办理基金的减资手续。对于非项目投资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内,根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现金,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下述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并且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形下,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
(1)有限合伙人出资返还:按各有限合伙人于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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