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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能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16 19:33:1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行动人,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七、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制度。

目 录

重要声明......1
释义......3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5
一、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9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11
六、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11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后续计划的核查......11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独立性、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核查......13
九、对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14
十、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15
十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15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16
十三、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16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兴新 指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派能科技、上市公司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股票代码:688063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派能能源科技
本核查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
2024 年 6 月 21 日,上市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40 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以扣
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1,294,043 股后
的公司股本 174,332,290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转增股本
69,732,916股。此次为差异化权益分派,权益分派实施
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45,359,249 股,中兴新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由43,218,677股增加至60,506,148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 24.61%增加至 24.66%。
本次权益变动 指 2025 年 4月 22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以自有资
金人民币 2,675.97 万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5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0.3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拟自
2025 年 4 月 22 日起 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继续增持公司
股份,增持总金额(含 2025年 4月 22日已增持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2025 年 6 月 16 日,中兴新通过上交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83,6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3%。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准则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国泰海通、财务顾问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核查意见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财务顾问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从财务顾问角度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提出了必要的建议。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承诺为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核查意见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 15 号》、《准则 16号》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10栋6层
法定代表人 韦在胜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成立时间 1993-04-29
经营期限 1993-04-29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24518G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机器视觉系统集成研发,光学仪器、工业相机及器材、高端
机械装备设计和生产,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视觉数据处
经营范围 理系统软硬件,电子器件及原材料研发、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投
资兴办实业;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
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
股东名称 深圳航天广宇工业有限公司、珠海国兴睿科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通讯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10栋6层
联系电话 0755-22176000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中兴新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中兴新由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深圳航天广字工业有限公司、珠海国兴睿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四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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