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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虹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6 18:53:40

证券代码: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2025-
015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15-
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心 D 座中区 21 层公司会
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迪女士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48 人,代表股份 166,220,809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52.10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162,994,125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51.09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1 人,代表股份 3,226,684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1.01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3,364,5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5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37,8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1 人,代表股份 3,226,68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115%。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6,071,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9%;
反对股份数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8%,弃权 13,713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3,214,8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5.5503%;反对股份数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0421%;弃权 13,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407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6,071,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9%;
反对股份数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8%,弃权 13,713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3,214,8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5.5503%;反对股份数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0421%;弃权 13,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407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6,071,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9%;
反对股份数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8%,弃权 13,713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83%。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3,214,8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5.5503%;反对股份数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0421%;弃权 13,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4076%。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6,052,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85%;
反对股份数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8%,弃权 32,713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7%。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3,195,8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856%;反对股份数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0421%;弃权 32,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972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5,977,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535%;
反对股份数 204,9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233%,弃权 38,513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3,121,1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的 92.7650%;反对股份数 204,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6.0903%;弃权 38,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144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6,052,0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85%;
反对股份数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18%,弃权 32,713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97%。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3,195,8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4.9856%;反对股份数 13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0421%;弃权 32,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972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5,214,6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47%;
反对股份数 967,66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5821%,弃权 38,513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3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2,358,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70.0947%;反对股份数 967,6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28.7606%;弃权 38,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1447%。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6,070,9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9%;
反对股份数 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25%,弃权 12,713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3,214,7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5.5473%;反对股份数 1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0748%;弃权 12,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377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5 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7,301,87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842%;反
对股份数 15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62%,弃权 33,613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96%。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3,171,1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4.2515%;反对股份数 15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7495%;弃权 33,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9990%。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 128,725,519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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