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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6 16:54:13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5-101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通知已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25 年 6 月 9 日发布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星期一)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6 日
(星期一)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 2999 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ZHANG JINSHAN 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91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49,239,43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234%。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44,742,06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01%;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389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4,497,36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3%。
3、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90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31,001,929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82%。
4、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已终止募投项目资金投向暨购买 JNC 集团相关专利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801,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8%;反对342,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2%;弃权 9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564,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888%;反对 342,1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5%;弃权 9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77%。
2、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管理主体股权结构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729,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2%;反对408,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弃权 102,0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0,491,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46%;反对 408,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61%;弃权 102,09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杨律师、周奇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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