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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燃能源: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审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9:55:40

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审计报告
司农专字[2025]24009640015 号
目 录

审计报告...... 1-3
合并资产负债表...... 1
合并利润表...... 2
合并现金流量表...... 3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5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6
母公司利润表...... 7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8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9-10
财务报表附注...... 11-88
审 计 报 告
司农专字[2025]24009640015 号
广东佛燃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高煤化)财务报表,包
括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易高煤化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
况以及 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易高煤化,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易高煤化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易高煤化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易高煤化、
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易高煤化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易高煤化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易高煤化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易高煤化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1)2005 年 6 月,公司设立
内蒙古易高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由内蒙古三维资源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集团”)与自然人王春荣于 2005 年 6 月 9 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
公司的注册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000.00元。
(2)2005 年 9 月,首次增资、首次股权转让及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于 2005 年 7 月 6 日经本公司股东会决议将自然人王春荣持有的 10%股权转让给三维集团,
同时引进英属维京群岛 JB(中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B 中国”)作为新股东,本公司注册
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400,000,000.00 元,其中 JB 中国出资人民币 204,000,000.00 元,持有本公司
51%股权,三维集团出资人民币 196,000,000.00 元,持有本公司 49%股权,由此本公司变更为
中外合资企业。2005 年 9 月 7 日,本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009 年 4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于 2008 年 12 月 4 日,JB 中国与易高甲醇合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高甲醇”)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易高甲醇以人民币280,000,000.00元的价格受让JB中国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
于 2008 年 12 月 14 日,易高甲醇与三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易高甲醇以人民币
100,400,000.00 元的价格受让三维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19.1%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三维集团持
有的本公司股权比例为 29.9%,易高甲醇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比例为 70.1%。2009 年 4 月 7 日,
本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10 年 9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易高环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高环保能源”)、三维集
团与易高甲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易高环保能源以人民币 380,930,000.00 元的价格受让易高甲
醇持有的本公司 70.1%股权。于 2011 年 8 月 4 日,易高环保能源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本
公司的母公司变更为易高环保能源。2010 年 9 月 7 日,本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15 年 6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三维集团与易高煤化科技(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高煤化科
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易高煤化科技以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的价格受让三维集团持有的本公司 29.9%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易高煤化科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比例为 29.9%,易高环保能源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比例为 70.1%。2015 年6 月 5 日,本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6)2016 年 1 月,第二次增资(现金出资)
于 2015 年 12 月,易高煤化科技与易高环保能源签订增资及股权变更协议,易高煤化科技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467,000,000.00 元。增资及股权变更完成后,易高煤化科技持有的本公司比
例为 67.66%,易高环保能源投资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32.34%。2016 年 1 月 25 日,本公司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7)2017 年 2 月,第三次增资(现金出资)
于 2017 年 3 月,易高煤化科技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1.5 亿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1,017,000,000.00 元,易高煤化科技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 72.43%,易高环保能源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 27.57%。2017 年 2 月 13 日,本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
得新的《营业执照》。
(8)2020 年 12 月,第四次增资(债转股)
于 2020 年 10 月,易高甲醇出资将港币 4.5 亿贷款本金转为公司注册资本,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布的人民汇率中间价 1 港元对人民币 0.86722 元计算,转股债权总额
折合人民币 390,249,000.00 元。增资完成后,易高煤化科技持股比例为 52.34%,易高甲醇持股
比例为 27.73%,易高环保能源持股比例为 19.93%。2020 年 12 月 23 日,本公司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9)2022 年 1 月,股东易高环保能源分立
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易高环保能源分立成立了宜安(内蒙古)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
控股”),并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向宜安控股划转了原持有本公司 19.93%的股权。股权变更完
成后,易高煤化科技持有的本公司比例为 52.34%,易高甲醇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27.73%,
宜安控股持有的本公司比例为 19.93%。2022 年 1 月 18 日,本公司已就上述变更事项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10)2022 年 8 月,第五次增资(债转股)
于 2022 年 4 月,易高煤化科技将应收本公司贷款人民币 8.95 亿转为对公司注册资本之投
资。增资完成后,易高煤化科技持股比例为 70.87%,易高甲醇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为 16.95%,
宜安控股持有的本公司比例为 12.18%。2022 年 8 月 4 日,本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
的《营业执照》。
(11)2022 年 12 月,第六次增资(现金出资)
于 2023 年 1 月,易高煤化科技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0.64 亿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
币 2,366,249,000.00 元。增资完成后,易高煤化科技持股比例为 71.66%,易高甲醇持有本公司
的股权比例为 16.49%,宜安控股持有的本公司比例为 11.85%。2022 年 12 月 20 日,本公司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12)2023 年 9 月,第七次增资(债转股)
于 2023 年 9 月,易高煤化科技将应收本公司贷款人民币 4.3 亿元及贷款利息人民币
122,958,988.34 元转为对公司注册资本之投资,易高甲醇将应收本公司利息港币 295,200,585.63
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 港元对人民币 0.86267 元
计算,转为对本公司注册资本之投资,总额折合人民币 254,660,689.21 元,完成后易高煤化科
技持股比例为 70.85%,易高甲醇持股比例为 20.32%,宜安控股持股比例为 8.84%。2023 年 9
月 20 日,本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13)2023 年 11 月,第八次增资(现金出资)
于 2023 年 11 月、2023 年 12 月,易高煤化科技分别以现金出资人民币 0.6 亿元及人民币
0.25 亿元,共计人民币 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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