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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丰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9:28:47

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2025-33
债券代码:123225 债券简称:翔丰转债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修订如下:
1、修改“监事”“监事会”以及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相应条目编号顺延
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程,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公司、 以起诉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高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含技术总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制造总监、销售总监)、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人员。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名称或姓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 数为 6,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时间如下: 为 1 元。公司的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933.634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10,933.634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10,933.6341 万股,其他 为:普通股 10,933.6341 万股,其他
种类股 0 股。 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
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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