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为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3 19:12:00
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03: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制度、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新闻媒体联系、接待来访、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涉及信息披露的其他所有会议。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非正当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所有投资者在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管理部门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管理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则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照本制度第二十条出具的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做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 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 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九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披露要求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