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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科技: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3 19:11:19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2006室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1395号
致: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的凯盛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凯盛科技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凯盛科技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5年5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3日14点00分在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009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的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0人,代表
的股份数为284,787,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487%,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的股份数为277,197,1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45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55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7,59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0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284,787,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487%,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56人,代表的股份数为7,590,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35%。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6月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股股东
非累计投票议案
1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
议案
2.00 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2.04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3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4 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 √
理办法》的议案
6 关于制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7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上议案。本次会议议案1、4、5、6、7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会议议案4、5、6、7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会议议案4、5、6、7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拟参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 月 日在上海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汪大联
经办律师:
汪大联
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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