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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9:07:18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集团 编号:临 2025-032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5年6月13日,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集团”“公司”“本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管企业公司章程指引》(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取消监事会后,公司监事的职务自然免除。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上述变更事项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事宜。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备
号 注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章》)、《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国务院关于
(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 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
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 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
(以下简称《证监海函》)、《上市公司章程 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关
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
规定,制定本章程。 见的函》(以下简称《证监海函》)、《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以
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 及中国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 公司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
[2005]2682 号文件批准,由北京金隅集团 [2005]2682 号文件批准,由北京金隅集团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金隅资产经营 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金隅资产经营管理有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 限责任公司)、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现更名
2 司(现更名为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合 为已被中国中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生集团有限公司、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合生集团有限公司、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 公司、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司共同发起设立;于 2005 年 12 月 22 日在 共同发起设立;于 2005 年 12 月 22 日在北京市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公司现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83952840Y。
91110000783952840Y。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 路 36 号 36 号
电话号码:+86 010 66411587 电话号码:+86 010 6641158766417706
传真号码:+86 010 66412028 传真号码:+86 010 6641202866410889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
4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北
京市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 新增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
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 东对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额为
6 份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承担责任。 责任。
……
第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特别决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 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自公司人民币普通
议通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自公司人民 股(以下简称“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7 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在上海证券交 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政管理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 机关登记的章程。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章程。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党委(纪 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党委(纪委)
委)成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成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8 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 员均有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
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
第八条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 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依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9 诉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
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
…… 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 总法律顾问等。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政
府机关批准,可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10 (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 删除
下简称“澳门”)、台湾地区设立子公司或设
立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等分支机构。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1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 删除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2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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