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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石: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2 19:45:41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附件,旨在规范本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股东依法有效地行使权利,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在股东会召开前五天电话通知相关人员,并于股东会召开前一天电话确认是否参会。
第三章 股东登记
第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为便于会议筹备,公司在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确定一天为股东参会登记时间,拟参会股东在股东登记时间内进行登记。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召开股东会公告对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登记时间有规定的,按照召开股东会公告确定的时间,开始和停止办理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登记手续事宜。
不属于召开股东会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或者虽然属于召开股东会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但却没有按照公告通知的登记时间办理参加或出席股东会会议报到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无权参加、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现场会议。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常在本公司办公地点召开,特殊情况下在其他地点召开并由召集人在股东会通知中确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会议签名册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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