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2 19:44:27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思特奇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
行证券(包括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董事会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
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应严格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谨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
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
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交所并公告。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
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
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
出规划等相适应。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
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
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
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
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可置换的自筹资金,包括发行前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及发行后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工成本和房租水电等打包成本支出
的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
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