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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洁: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2 18:11:50

证券代码:831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5-041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3 日
新安洁全资子公司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就廖仁
兵补偿款一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渝北
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出具《立案受理通知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编
号为(2025)渝 0112 执 242 号。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全资子公司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收到重庆
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 0112 执 242 号之一和之二。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涉及诉讼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2025-004,《执行裁定书》之一和之二的具体内容详见该公告第二项第(六)款“案件进展情况”。
2025 年 6 月 12 日,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
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2025)渝 0112 执 242 号之三,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第二项第(六)款“案件进展情况”第 4 点。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郭红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议、姜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原告(申请执行人)是新安洁全资子公司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廖仁兵(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涛、王晓波、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廖振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第三人是原告(申请执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暄洁公司”)与被
告廖仁兵为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业绩激励的目标,双方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由原、被 告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湖北暄立公司”),原告重庆暄洁公司与被告廖仁兵占股比例分别为 51%、49%,《投资合作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业绩目标等均有明确约定, 《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针对避免同业竞争、目标公司的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等进行了补充约定。
《避免同业竞争及业绩承诺协议》约定,廖仁兵对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以下简称业绩对赌期)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进行
承诺,承诺对赌期内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净利润不低于 400 万元,若
廖仁兵在对赌期内无法达到业绩承诺目标时,廖仁兵应当对第三人湖北暄立公 司进行现金补偿,当年补偿金额=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当年实际净利润数。廖仁
兵为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全权管理,对公司 的业绩目标负责。然而,自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成立以来,公司经营一直处于 亏损状态,被告廖仁兵在对赌期内未实现业绩承诺目标,已触发了《避免同业
竞争业绩承诺协议》第四条业绩补偿条款,原告重庆暄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向被告廖仁兵邮寄送达《业绩补偿通知》,要求廖仁兵按照协议约定对湖 北暄立公司 2022 年、2023 年未实现的业绩承诺目标进行现金补偿,后双方经 过多次磋商无果,原告遂决定起诉。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重庆暄洁公司认为,廖仁兵未完成业绩承诺,致使重庆暄洁公司投资利益 受损,已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立即向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20,646,100 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以 20,646,1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标准 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仁兵承担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 12 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4 年 10
月 16 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书编号为:(2024)渝 0112 民初
15218 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湖北暄立公司支付补
偿款 14,794,677.4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14,794,677.4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25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至付清时止)。
2)被告廖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暄洁公司律师费 12 万元。

3)驳回原告重庆暄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74,418.03 元,由原告重庆暄洁公司负担 18,594
元,由被告廖仁兵负担 55,824.0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廖仁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申请执行情况:
上述判决生效之后,被告廖仁兵未履行支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庆暄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
《强制执行申请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出具《立案受
理通知书》。《立案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5)渝 0112 执 242 号。
3.法院裁定情况:
2025 年 2 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2025)渝 0112 执
242 号之一,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廖仁兵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 14,975,501 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2025)渝 0112 执 242 号之二,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廖仁兵在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 49%的股权(注册资本 500 万元,廖仁兵出资 245 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裁定书之三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仁兵其他案由一案,本院(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同)作出的(2024)渝 0112 民初 15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为:
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廖仁兵向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 绩补偿款 14794677.4 元;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廖仁兵向第三人湖北暄 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 14794677.4 元为基数,
自 2024 年 3 月 25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三、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
费 12 万元;四、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 55824.03 元
及保全费 5000 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提出的第一项及第二 项执行请求属于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就前述请求,重庆 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故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16 条、《最高人民 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及第二项执行 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
(七)公司应对措施:
1、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三后,已立即通知本案第三人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准备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第一项及第二项请求,坚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2、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将依照《执行裁定书》之三的裁定,积极跟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廖仁兵应支付给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
限公司的律师费 12 万元、案件受理费 55824.03 元、保全费 5000 元,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暄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涉及的业绩补偿款存在可能无法收回的风险。若案件强制执行顺利, 公司可能追回一定的损失,将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渝 0112 执 242 号之三。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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