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科技:天地科技《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2 17:11:43
天地科技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
(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四)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立项工作进行审核;
(五)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六)参与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七)研究公司 ESG 战略及目标、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等 ESG 相关事项,
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董事会有关战略发展和投资的决议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规划、投资、社会责任管理部门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支撑
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研究讨论过程中,需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的联络;组织编制公司相关部门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 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的事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向董事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委员的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职权,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支撑部门负责人列席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请公司其他董事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工作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
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原《天地科技董事会发
展规划委员会工作细则》废止。